内 地 金 融 机 构 有 望 本 月 内 来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。 人 民 银 行 昨 日 公 布 , 由 人 行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共 同 制 订 的 《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赴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》 ( 下 称 《 暂 行 办 法 》 ) , 由 昨 日 起 公 布 实 施 。 香 港 金 管 局 将 于 下 周 一 为 银 行 公 会 的 人 民 币 工 作 小 组 举 行 简 报 会 , 讲 解 有 关 详 情 。
据 《 暂 行 办 法 》 , 商 业 银 行 赴 港 发 人 民 币 债 券 , 需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,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不 低 于 4% , 最 近 3 年 持 续 盈 利 ,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充 足 ,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, 最 近 3 年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或 违 规 行 为 ; 至 于 政 策 性 银 行 在 港 发 人 民 币 债 券 , 将 参 照 商 业 银 行 条 件 办 理 。
《 暂 行 办 法 》 又 提 到 , 人 民 币 债 券 的 具 体 发 债 期 限 , 可 根 据 内 地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形 势 及 资 本 账 户 可 兑 换 进 程 确 定 , 但 期 限 要 在 1 年 以 上 , 并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。
本 港 银 行 界 人 士 预 期 , 首 批 发 行 额 约 20 亿 元 人 民 币 , 发 行 年 期 将 是 两 年 , 息 率 约 2 厘 或 以 上 , 估 计 可 以 吸 引 现 时 的 人 民 币 定 存 客 户 , 发 行 模 式 会 参 照 按 揭 证 券 公 司 的 零 售 债 券 发 行 , 发 行 人 将 会 委 派 包 销 银 行 和 配 售 银 行 。
金 管 局 总 裁 任 志 刚 指 香 港 已 完 成 人 民 币 即 时 支 付 系 统 的 建 设 , 有 关 香 港 人 民 币 业 务 清 算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修 改 工 作 已 进 入 最 后 阶 段 。 金 管 局 会 继 续 与 内 地 有 关 部 门 紧 密 合 作 , 务 求 使 第 一 笔 人 民 币 债 券 可 尽 快 推 出 。 截 至 目 前 , 政 策 性 银 行 之 一 的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董 事 会 日 前 宣 布 , 获 人 行 批 准 后 将 来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; 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、 中 国 银 行 ( 1398 ) 及 建 设 银 行 ( 939 ) , 亦 已 先 后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了 来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的 建 议 。
上一篇文章